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第十五条有效从事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的目的地、线路、时间运行,不得招揽或者搭乘他人。运营时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从事包车客运的车辆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未经安全检查合格,不得载客运营。非定线旅游客运应当实行车辆调度制度,未经客运企业调度的车辆不得载客运营。旅游业经营者不得组织游客乘坐未经客运企业调派的客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