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实行等级评定制度。对从事道路客货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