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中心,按照规定职责,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产业转型以及承担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