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更新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由更新统筹主体负责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编制区域更新方案以及统筹、推进更新项目的实施。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情况和更新需要,可以赋予更新统筹主体参与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前期准备、配合土地供应、统筹整体利益等职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