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红色资源保护管理法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