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开发红色旅游线路、经典景区,培育红色旅游品牌,深化红色旅游区域合作,提升红色旅游与都市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科技旅游等业态融合发展。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红色旅游开发,合理利用红色资源,提升红色旅游内涵和影响力。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