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尊重史实、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传承优先的原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