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弘扬第二十条有效宣传、统战、档案等部门和党史研究、社科研究、党校、高校等机构,以及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红色资源理论研究,加强档案整理利用研究,挖掘上海红色资源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