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市文化旅游、档案、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党史研究、地方志机构应当对列入名录的红色资源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相关资料进行数字化保护,数字化成果应当依法共享。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