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批准使用可能危及高空或者地面安全的设施进行人工增雨(雪)和防雹作业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检测的;
(三)对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出具合格证书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安装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
(五)擅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气象国际公约约定范围之外的气象资料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