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