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非高碘地区的公民应当自觉食用碘盐。对于购买、食用非碘盐或者不合格碘盐的,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2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