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第十五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依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