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应当把发展蒙古族文化事业列入全县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每年从自治县机动金和使用两种语言行使职权经费中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作为蒙古族文化事业专项经费,并随财政增长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