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冰葡萄酒酿造企业应当建立冰葡萄酒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冰葡萄酒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冰葡萄酒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按批次为购货者出具冰葡萄酒质量检测报告及销售单据等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