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生产和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冰葡萄酒。

禁止在酿造、经营的冰葡萄酒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禁止生产、经营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未标注原料产地、未标注识别编码的冰葡萄酒。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