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冰葡萄酒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禁止生产和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冰葡萄酒。禁止在酿造、经营的冰葡萄酒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生产、经营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未标注原料产地、未标注识别编码的冰葡萄酒。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