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县城市容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挡、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物。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工地出口应当采取硬铺装、水洗等方式,防止车轮带泥污染县城道路。 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经过自治县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

大型户外广告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者的牌匾应当使用满汉两种文字。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宣传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残土、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三)在县城道路、广场、绿地、公园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及祭祀用品; (四)在居民区使用广播喇叭流动叫卖等影响居民生活的噪声行为; (五)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门窗以及其他设施和户外公共场所张贴、涂写或刻画; (六)其他有碍县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