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县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县城建成区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县城建成区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本条例所称县城主要街路,是指以交通功能为主,与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干路。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法定权限,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城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县城规划要求和县城市容标准。

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统筹安排。县城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 第六条 挖掘县城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施工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 第七条 经批准占用县城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 第八条 县城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县城主要道路两侧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摆放商亭; (二)在临街的行道树、电线杆、灯杆、标志杆之间拉扯绳索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 (三)县城主要道路两侧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四)在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及非指定地点摆摊经营,架设炉灶露天蒸、煮、烧烤食品。 第九条 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县城市容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洁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