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并建设城市供水水源。
自治县城市供水水源为小孤家子水库,备用水源为红河水库。保护区域范围为:
(一)小孤家子水库
一级保护区:库区304m正常高水位线外侧水平距离200m(不超过山脊线)范围内的水体、陆地;水库上游井家沟河、侯家窝棚河及北大林子河入库口上溯1000m水域及防洪堤两侧纵深50m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界线外水平距离3000m(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脊线)以内的汇水区域;入库河流库口上溯3000m的水域及防洪堤两侧沿线纵1000m,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二)自治县城市供水备用水源为红河水库,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