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