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污染时,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级别启动城市供水预案。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