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下列违法用水行为:(一)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二)采用更换、拆卸、改装、绕过、干扰、破坏水表及开启表封(含铜制锁闭阀)等手段窃水;(三)擅自转供城市供水;(四)非消防需要擅自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用水;(五)其他违法用水行为。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