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业主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对拒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必要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人员费用、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日常运行及维护、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办公费用等。

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