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对拒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必要时,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人员费用、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日常运行及维护、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和办公费用等。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