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2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