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采伐铁路护路林,由铁路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公路护路林,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城镇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交通、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编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将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采伐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保护林木,须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