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机械式或者自走式等立体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与市容市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