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超过承诺期限,不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