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因违法建设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负修复及赔偿责任。
因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违法部分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