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规划内容;两年后申请变更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按法定程序审批。获得批准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向申请单位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不批准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书面答复申请单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