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违反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情形之一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公共设施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