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