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三十七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