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统一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执法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执法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并可依法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涉嫌违法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