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依法变更使用性质、用途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