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接到申报、举荐或者发现有本条例第九条所列的情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在三十日内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需要以有关部门的处理、鉴定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处理、鉴定时间不计入确认期限。

县(市、区)平安建设工作机构对见义勇为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