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不适用本条例。皖南古民居、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筑物等的绿色化改造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