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不适用本条例。

皖南古民居、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筑物等的绿色化改造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