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推广应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