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