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治机关加强保护境内祁连圆柏、胡杨等珍稀树种,实施国土绿化巩固提升行动,统筹城乡造林绿化,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推动森林城镇和森林乡村创建工作。

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公益林、防风固沙林等林草生态资源建设管护。对造林绿化、林草保护、荒漠化与沙漠化治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