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

自治州州长由蒙古族或者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中,应当合理配备蒙古族、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