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蒙古语言文字、藏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