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内容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合理确定考核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年度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