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餐厨废弃物第八十八条已修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