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六十四条已修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二)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三)具有与生产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艺、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执行标准;(五)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