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用农产品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经营多个品牌的生鲜肉品应当实行分区销售,进行明示,并在销售凭证上注明屠宰厂(场)名。引导和鼓励生鲜肉经营者实行品牌销售或者专柜经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