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食用农产品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原料产地环境标准、农业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品标准、包装通用准则等规定,加强对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展特定技能培训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