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将企业和产品等信息设置成二维码,在包装上进行标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