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第十九条已修改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更新,并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