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

已修改

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准管理办法中确定,并应当限定在六十平方米以下。鼓励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小餐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