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条

已修改

因未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或者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不到位,在本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使人民群众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层级的主要领导或者班子成员责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