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